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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检察机关依法对李彪涉嫌受贿、玩忽职守案提起公诉
2019-09-17 15:29:00

  经济日报-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7日讯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,日前,云南省昭通市原副市长、公安局长李彪(副厅级)涉嫌受贿罪、玩忽职守罪一案,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,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。

 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彪享有的诉讼权利,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。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:李彪在担任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副局长,大理市副市长、公安局长,昭通市副市长、公安局长期间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;在办理大理州张某胜、吴某涉黑、涉恶案件中玩忽职守,工作严重失职,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,依法应当以受贿罪、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  李彪简历

  李彪,男,回族,云南永胜县人,大学本科学历,1963年11月15日出生,1982年8月参加工作,199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。

  1982年8月至1992年5月,在大理州公安局刑侦大队工作

  1992年5月至1997年4月,任大理州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

  1997年5月至1998年3月,任大理州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

  1998年3月至2003年7月,任大理州弥渡县公安局局长

  2003年7月至2005年7月,任大理州公安局国保支队政委

  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,任大理州公安局副局长

  2006年3月至2006年10月,任大理州公安局副局长、大理市公安局局长、党委副书记

  2006年10月至2006年12月,任大理州公安局副局长、大理市公安局局长、党委书记

  2007年1月至2015年7月,任大理州公安局副局长、大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、大理市公安局局长、党委书记

  2015年7月至2015年8月,任昭通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、市公安局党委书记

  2015年8月 任昭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、市公安局局长、党委书记

  (云南省纪委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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